问题 |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1.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行政法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义务的资格。 2.能够成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观认为,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可以是实际发生的,可以是可能发生的,也可以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 3.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才是复议申请人。前者是实质要件,后者是形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二、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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