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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弃继承权后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
释义
    一、债务人弃继承权后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不可以行使其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是在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在期间内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归于消灭。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也不再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期间届满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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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