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起草必须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一、遗嘱起草必须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本人身份的说明;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4.本人财产的说明; 5.本人保险的说明;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8.立嘱人签名及日期。 二、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遗嘱 如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不能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遗嘱,即受欺诈、胁迫、篡改所立的遗嘱; 3.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 4.属于无效遗嘱的其他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订立后还可以撤销吗 法律网提醒您,设立遗嘱可以撤销该遗嘱。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被继承人立遗嘱后,遗嘱人无正当理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依法撤销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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