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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成立与否
释义
    一、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成立与否
    寻衅滋事罪认定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上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客观方面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法律网提醒您,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分别是:
    1.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一般寻衅滋事罪追诉期是多久
    一般寻衅滋事罪追诉期是十年,因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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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