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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见保险合约的无效情况有哪些
释义
    一、常见保险合约的无效情况有哪些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是否能全额退保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全额退保。首先,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拿到保单后也没有就代投保人签字的事实进行追认同意、且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上述三个条件皆具备,则这份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保险公司理应退还投保全部费用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三、保险合同变更要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变更要件是:原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生效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决定变更;以及变更的内容是明确确定的;变更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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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