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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保险经济赔偿的时限有哪些
释义
    一、交通事故保险经济赔偿的时限有哪些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时间限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是什么
    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签字后能否反悔
    签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不能反悔。法律网提醒您,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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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