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执行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死刑执行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死刑执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1.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刑吗 死刑缓期执行只要满足以下内容是可以减刑的: 1.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罪犯; 2.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的犯罪活动的行为,经调查后发现属实,可以适当减刑; 3.服刑期内有重大立功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科技革新的人,可适当减刑等等。 三、死刑一般在哪里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一般是在法院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枪决或者注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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