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的法律程序 |
释义 | 一、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的法律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 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网提醒您,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三、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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