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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如何规定离婚后子女探视权
释义
    一、民法典如何规定离婚后子女探视权
    民法典如下规定离婚后子女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中止探视权恢复怎么做
    法律网提醒您,中止探视权恢复:经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征询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和孩子的意见后,法院认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完全消失的,可以恢复探望权人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三、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有用吗
    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有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依法给予协助,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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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