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诉特别程序包括什么 |
释义 | 一、民诉特别程序包括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什么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 三、特别程序可以上诉吗 法律网提醒,特别程序不能上诉。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理的案件实行一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可以撤销原判决,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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