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者应该承担的所有税费是多少 |
释义 | 一、卖房者应该承担的所有税费是多少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2.契税;九十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九十至一百四十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一百四十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由买方承担; 3.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由卖方承担; 4.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由卖方承担; 5.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由卖方承担; 6.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共同承担; 7.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由买方承担; 8.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哪些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法定解除要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一方根本违约等条件;协商解除要双方协商一致等条件;约定解除要达成合同解除条件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网提醒您,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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