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级别划分标准 |
释义 | 一、司法鉴定级别划分标准 司法鉴定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司法鉴定鉴定人如何确定 司法鉴定鉴定人的确定如下: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按以下情形确定鉴定人: 1.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三、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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