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种类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种类分为两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 (1)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 (2)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不出庭吗 在人民法院庭审中,第三人可以不出庭。法律网提醒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没有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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