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一般授权代理权限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一般授权代理权限 民事诉讼一般授权代理权限是: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确定律师的代理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网提醒您,确定律师的代理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1.委托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笼统写为“诉讼代理”、“一般代理”、“部分代理”,以免委托权限的授权不明而引起纠纷。 2.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代理权限充分体现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3.要使代理权限尽可能在符合受委托律师代理活动的需要。 4.如果同一个诉讼当事人聘请两名律师代理,应分别写明两名律师所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分清主次。 5.应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也应出庭参加诉讼。 三、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 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承认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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