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时约定半年保密期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
释义 | 【事由】 2013年5月,某广告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聘请李某为公司设计师。在两年的工作中,李某为该广告公司设计出不少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告宣传画,使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都有一定的提升,让同行刮目相看。随着公司业务量的扩大,员工人数的增加,原来公司租用的办公场地不够用了,公司考虑另外寻找一处办公用房。 “2015年9月,公司搬迁至新址某财富中心。而李某因嫌上班地点远离自己的居住地,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的要求。”该公司总经理张女士说,李某是公司的技术骨干,虽然公司开出优惠条件一再挽留他,但李某去意已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讨论后,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要求。同月,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解约合同书,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同时,这份解约合同书还约定了李某辞职后6个月内不得在类似岗位工作或泄露公司设计秘密等竞业禁止条款。“去年10月份,刚刚辞职仅一个多月的李某,全然不顾与上一家广告公司有约在先,应聘去了另一家广告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张女士说,李某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我们公司的利益,也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李某违背了解约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缺乏一个员工应有的诚信,欲向法院起诉李某违约,要李某赔偿违约金。 【分析】 该广告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所谓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呢?我们请上海夏律师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夏律师告诉记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该法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夏律师表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所以,如果说李某作为设计师,是该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那么其主体本身是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但还是要符合这些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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