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明证据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证明证据有哪些 离婚证明证据有诉讼主体资格、感情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收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二次起诉离婚证据不足能判离吗 二次起诉离婚证据不足一般不能判离。法律网提醒您,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 ![]()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程序为: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立案大厅审查; 3.缴纳诉讼费; 4.立案庭受理案件; 5.民事庭进行审理; 6.发送传票; 7.调解; 8.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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