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收押犯人的手续 |
释义 | 一、看守所收押犯人的手续 看守所收押犯人的手续为: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二、看守所收押的时间 法律网提醒您,看守所一般收押两个月以内。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三、看守所羁押的条件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才可收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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