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监外执行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监外执行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法律依据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监外执行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5.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法定条件不同: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判决制度不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执行期限不同: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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