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是债权还是物权 因不当得利产生的权益是属于债权而不是物权,法律网提醒您,物权是基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相应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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