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无效合同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及其时效 |
| 释义 |
(二)行使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是该条款的规定作为适用于一般性民事行为的撤销事 由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当中。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当中会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因为,劳动者为了规避《劳动法》的不合理的规定并对抗使用者而提供虚假信息并以此信息 为主要依据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由使用者一方掌握,同时使用者行 使撤销权将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这种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中的后果与其它普通 的合同中的后果是不同的。从而,在瑕疵劳动合同中的使用者行使撤销权必须是在善意和诚 实信用原则的范围之内方可,不得无条件的和任意范围内行使。但对于劳动者来讲要求使用 者承认劳动合同效力的催告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劳动者仍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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