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在哪里报道 |
释义 | 一、监外执行在哪里报道 监外执行在司法局或司法局指定的地点报到。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二、刑事案件监外执行条件有什么 刑事案件监外执行条件有: 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 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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