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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一、法院判决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后能否撤销
    债权转让后,如果出现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撤销债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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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