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所需材料有什么 |
释义 | 一、放弃继承所需材料有什么 放弃继承所需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人有监护人,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二、放弃继承权公证可以撤销吗 放弃继承权公证一般不可以撤销。但若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公证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例如,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公证内容或程序违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被继承人去世后放弃继承和赠与一样吗 放弃继承和赠与是不一样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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