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民间借贷的性质有什么 |
释义 |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性质有什么 关于民间借贷的性质有如下: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时效期间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时效期间法律没有规定,而借条本身没有时效规定,法律网提醒您,借款纠纷有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三、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1.企业集资型借贷。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2.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 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 4.发放高息型借贷。 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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