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担保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担保期间的规定有: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合同可以单独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吗 担保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机关作出公证书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三、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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