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感情不和如何办理离婚 |
释义 | 一、夫妻感情不和如何办理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的方式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法律网提醒您,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起诉离婚: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 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哪些材料 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的材料有: 1.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离婚要带:本人的户口薄、省份证; (2)华侨离婚时需要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离婚要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离婚要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夫妻双方各自所持的结婚证(各一本)。 3.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夫妻双方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且为同一底版。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该申请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格式版本,当事人到现场填写即可。 ![]() 三、多长时间撤回离婚登记 30天内时间撤回离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规定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规定,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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