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诊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 |
释义 | 一、门诊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医院丢失病历的法律责任 医院丢失病历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三、病历真实性如何认定 病历真实性的认定是质证。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2.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法律网提醒您,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3.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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