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免责情形 |
释义 | 产品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仍有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对此,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及一些条约也对生产者免责情形作出了规定。 考虑到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水平的提高,新产品不断产生与成熟,生产者减轻或者免除产品责任的情形会不断变化,侵权责任法对生产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是否免除或者减轻生产者产品责任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从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这里所讲“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没有投入市场流通。(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里所讲“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能够证明其将产品投放市场,转移到销售商或者直接出售给购买者时,产品并不存在缺陷。(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新的科学技术,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但该缺陷是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对此生产者不承担责任。这是生产者当时生产产品时无法掌握、难以预见到的,对其免除责任是合理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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