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何区别 |
释义 | 一、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何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后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实践中,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就可以进行抗辩,行使条件要求较低;但不安抗辩权,法律要求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情况确实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产生了极大的担忧,证据要求很高。 为了方便行使权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各方义务的先后顺序;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必须固定对方对履行担忧的证据,避免不利抗辩,但构成违约的不利局面。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三、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法律网提醒,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5.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6.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7.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8.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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