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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的消灭事由
释义
    一、留留置权的消灭事由
    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如下: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法律网提醒您,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二、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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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