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处罚 |
释义 | 一、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处罚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处罚是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法定方式承担,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定金等。订立合同的原则有自愿订立的原则;公平、平等的原则;诚信原则;不违反法律的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以及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等。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如下: 1.合同标的灭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4.合同无效等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另一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合同成立后,由于双方原因的变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时,也可以解除合同,减少双方造成的损失。 ![]() 三、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否撤销 履行完毕的合同能撤销的,如果就有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申请撤销。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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