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强迫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解除合同 |
释义 | 在这起案件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是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化工厂与杨先生续订两年劳动合同是在没有征得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签订的,因此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它对杨先生来说是不起作用的,杨先生可以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对于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拖延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构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化工厂单方与杨先生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必须依法办理与杨先生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杨先生的申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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