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理之间什么关系 |
释义 | 一、合同保全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理之间什么关系 合同保全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理之间的关系如下: 其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二、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三、合同保全撤销权期限 合同保全撤销权期限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 2.由于债权人自己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法律网提醒您,五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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