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一、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缴期限未满的,股东不视为未履行出资责任,所以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认缴期限未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公司认缴资金没到位可以注销吗 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的。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其认缴期限由股东之间约定的。股东之间没无法按期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可以选择再行约定缴纳期限,也可以直接选择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三、公司认缴资金可以降低吗 法律网提醒,可以,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通过之后才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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