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保证期间的方式如下: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应当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但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则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有: 1.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身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身为代理对代理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 4.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和乙都是合伙人,但是乙为了躲避债务离开了,甲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三、连带责任能追偿吗 连带责任能追偿。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者他负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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