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诉讼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三、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主要区别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主要区别有: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不同。 3.适用的法定情形不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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