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无效 |
释义 |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无效的情形是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法定代表人越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其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但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订立无效合同的情形 订立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行为人要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进行折价补偿; 3.当事人有过错的还要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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