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名词解释 |
释义 | 一、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名词解释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名词解释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三、抚养子女的义务有哪些内容 抚养子女的义务有如下内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法律网提醒,夫妻离婚的时候,要是只有一方拒绝抚养孩子的话,那么此时抚养权肯定是属于另一方的,但并不是说拒绝抚养孩子就可以免除抚养义务,此时即使不直接抚养孩子,也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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