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主体变更劳动合同要重新签吗 |
释义 | 一、公司主体变更劳动合同要重新签吗 公司主体变更不是必须重新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分立、合并等情况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但员工不同意变更的怎么办?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但员工不同意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企业合并,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企业合并的结果是,新企业的资产等于各个合并企业的资产总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中,解散的企业称为被合并企业,继续存在的企业称为续存企业。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在所有企业都解散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的合并方式。企业合并的效应,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2.企业分立,即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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