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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包括哪些
释义
    一、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包括哪些
    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包括拘役和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
    3.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产生。
    4.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特征
    醉酒驾驶、飙车是法条中规定的行为人犯此罪的客观特征。
    
    三、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吗
    法律网提醒您,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显然,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即可,因此其属于抽象危险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点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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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