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条件 |
释义 | 一、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条件 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要件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二、代位权行使费用由谁承担 代位权行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三、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几个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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