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关系 |
释义 |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关系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关系如下: 1.共同点 两者均为担保物权;两者的标的物均涉及不动产;两者均不占有标的物;两者对标的物的拍卖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两者的区别如下: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因此,其生效无需登记公示,而抵押权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抵押物未登记公示,抵押权不生效。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只为不动产,抵押权除了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需要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法律网提醒,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2.工程价格: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 ![]()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新规定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新规定即《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有如下内容: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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