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口头合同的情形 |
释义 | 一、不适用口头合同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适用口头合同: 1.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涉外合同; 3.合同金额巨大,签订口头合同风险较大的合同; 4.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 法律网提醒,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的法律类型 合同的法律类型如下: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 三、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属于普通合同,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订立的,在合同成立时就正式生效。 2.如果属于附条件合同,只有当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达成时,合同才会生效;如果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达成的,视为条件已经达成,合同正式生效;如果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促进条件达成的,视为条件没有达成,合同仍然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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