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
释义 | 一、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具体如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二、监护人的法律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哪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法律网提醒您,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