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
释义 | 一、财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财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法律网提醒,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特点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1.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2.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只有存在《民法典》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4.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三、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继承权有什么区别 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继承权有如下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 3.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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