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自愿原则的理解 对自愿原则的理解是原则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一方面,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二、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对自愿原则的规定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三、男女双方结婚是不是一定要出于自愿原则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是《民法典》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般认为包含三层意思: 1.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 3.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