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也要承担责任吗,票据保证的特征 |
释义 | 一、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该保证人是否对票据无效有过错,如果有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有如下特征: 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是对主票据债务的一种担保。 3.票据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三、票据保证的分类 票据保证的分类大致如下: 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法律网提醒,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 保证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为单纯保证;保证附带限制性条件的,为不单纯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 全部保证是指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作为的保证;而部分保证是指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保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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