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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也要承担责任吗,票据保证的特征
释义
    一、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该保证人是否对票据无效有过错,如果有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有如下特征:
    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是对主票据债务的一种担保。
    3.票据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三、票据保证的分类
    票据保证的分类大致如下:
    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法律网提醒,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
    保证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为单纯保证;保证附带限制性条件的,为不单纯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
    全部保证是指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作为的保证;而部分保证是指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保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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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