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什么时候取得,质权的类型 |
释义 | 一、质权什么时候取得 一般来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是下列权利质权需要特别注意取得时间: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质权的类型 质权的类型一般包括两种,即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比较宽泛,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法律网提醒您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等。 2.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三、质权的特征是什么 质权的特征包括一般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也包括其独有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法律网提醒您,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2.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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