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的实用性快捷性,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实用性快捷性 强制执行公证的实用性快捷性如下: 1.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债务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债务人一旦不能如实履约,债权人可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节约争议解决的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精力。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网提醒: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所住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三、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公证的意思是为了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保障债权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使法律救济途径便捷,债权人可不经法院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1]《执行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3]《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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