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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方式
释义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方式
    保证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你(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你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你(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你替他还的部分。
    注意:
    (一)合同中必须约定好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保证,如果没约定 或 约定不明,《担保法》上推定为连带保证,于你(保证人)很不利。
    (二)你也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为多少额度的债务承担保证)、保证期间(保多少时间,建议尽量从短)
    
    二、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怎么样免除
    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人是免责的。那么这担保人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哪些呢?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二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三是保证人无过错。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二是保证人是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不知情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责任,但保证人对变更的合同内容的认可必须是书面形式。若保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有: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依《民法典解释》22条,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亦成立;依《民法典》,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亦接受的,合同仍成立。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即符合《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 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可以通过约定予以变更。保证期间属于当事人应当约定的合同事项,只有在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保证期间,亦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证期间作出变更或者延长。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会在同一债权中设置人保与物保双重担保。《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
    依《民法典》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但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无法加入破产程序,保证人对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3、其他情形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保证责任还可因主债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免除等)而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还可能因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我来教你一个办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在这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那么担保人的责任得以免除。
    三、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免除条件
    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
    (一)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三)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四)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五)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
    (六)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七)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方式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当需要借贷的时候,最好是可以选择合法的平台,我国法律对于利息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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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0:27